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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用“有效工作时间”为侵权打掩护

少用“有效工作时间”为侵权打掩护

[来源:未知]  [作者admin] [日期:2024-02-16 17:41] [热度:]

  少用“有效工作时间”为侵权打掩护 □吴元中 近日,陕西榆林某中学规定教师在放学后不准离开学校。被曝光后,榆阳区教育局答复称,该校是寄宿制学校,学生在校学

  近日,陕西榆林某中学规定教师在放学后不准离开学校。被曝光后,榆阳区教育局答复称,该校是寄宿制学校,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教师虽然在校但每天有效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,其余时间自行安排,可休息、健身、参加文体娱乐活动。该校电子签到表显示,教师最晚7时10分到校,最早21时20分下班,每日在校时间在14小时以上。

  教师工作时间竟还有“有效工作时间”和“无效工作时间”的划分,真是新奇。要看到,8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每天总的工作时间,不管有效无效或效率高低,都不能以此为由延长工作时间。若不经教师同意、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,以任何理由随便延长工作时间都是违法的。

  虽然在编教师确实不适用《劳动法》的规定,但适用针对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的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。后者也规定,每天工作8小时。

  尽管事发学校让教师“以校为家”是为提高教学质量,但将其“禁锢”在学校、21时20分前不能离校,也是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。所谓尊师重教,首先是尊重教师的权利,而不是对其不当回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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